非法集結獲撤銷定罪 終院回復判18歲仔勞教
【本報訊】2019年10月有市民上街抗議《禁蒙面法》,其中一名事發時年僅15歲多的男生,被指在黃大仙對開參與集結,並用電筒照射執法人員,結果被捕。經審訊後,該男生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及後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指無法確定他是夥同別人犯案,判他上訴得直。律政司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昨頒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定罪裁決及刑罰,即男生須入勞教中心服刑。
現年已18歲的答辯人麥永華,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高院法官張慧玲在上訴階段時指,本案其中一個合理的推論是答辯人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他附近的一男一女無關。雖然答辯人以電筒射向警方,或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頂多只是顯示答辯人一人作出訂明行為,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撤銷定罪及判刑。
指法院錯誤採取處理方式
終院昨在判詞中指,法庭在審理非法集結罪時,應先確辨出非法集結的存在,然後才處理事發時被告人是否參與該集結的問題。法庭就當時是否出現非法集結,及當中參與者的行為是否帶有受禁行為性質的問題作出決定前,可考慮聚集人士的作為。
終院指,本案中下級法院在考慮答辯人及其他人以雷射筆和電筒照射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錯誤地採取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從而有利於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行為確實構成參與的行為,而其作出該等行為的意圖構成參與意圖。
5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回復對答辯人作出的定罪裁決及刑罰。案件編號:FCCC 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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