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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交租賃通知書提供租金收據 劏房業主罰款$3600

【本報訊】劏房業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5項控罪,被判罰款3,600元。該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二)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這是《條例》自2022年1月22日生效以來,第4名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2022年9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接獲投訴,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揭發該名業主涉嫌違反《條例》下的兩項規定,遂提出檢控。根據條例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收到租客繳付的租金款額後的7日內,給予租客收據,列明業主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間而繳付及繳付日期。業主如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2,000元)。此外,根據條例規定,規管租賃的業主必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提交填妥的表格AR2,以通知該租賃的詳情。業主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第3級罰款(10,000元)。
冀提醒租客相關權益
估價署希望這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訊息,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估價署會嚴肅處理每宗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及跨部門的方式主動識別及跟進業主涉嫌違規個案。估價署呼籲市民如遇有涉嫌違規個案,應挺身而出盡快舉報,有助盡早遏止相關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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