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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皮靴網上售 恐涉違法須追究

有網民售賣聲稱是現役交通警的皮靴。 有網民售賣聲稱是現役交通警的皮靴。
有網民售賣聲稱是現役交通警的皮靴。
聲稱二手近全新 索價1600元
警隊物資隨手可買?社交網站Facebook有人售賣聲稱是交通警的皮靴,更附上相關相片,相中除有一對靴外,旁邊更有疑似快速上彈器及胡椒噴霧袋。由於相中物品無任何識別,究竟是真正警隊物資或是戲服,就不得而知。警方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如非相關人員,不適當管有或穿着相關服裝就有機會違法;演員獲得警方同意穿着,則不受此限。
指亦有售快速上彈器
有讀者向本報反映,發現網民在Facebook放售一對「二手近全新」交通警皮靴,索價1,600元。賣家稱該靴為「現役香港交通警電單車長筒皮靴,可騎鐵馬,也可收藏用,政府合國際標準」,又在留言指已售出該靴,聲稱「新的要再入貨,有排等」,惟未有交代來源。至於相中的疑似快速上彈器,賣家貼出一張截圖,顯示網上有售。
本報就事件向警方查詢,警方發言人未有回答會否跟進事件,僅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察條例》第65條,任何人如非警隊的成員,未經處長准許而穿着警隊的制服或穿着任何具有該制服的外觀或附有該制服特殊標誌的服裝,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250元。
違法穿着可罰款或判監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1條,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元或監禁6個月。但如獲得警務處處長的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則不構成以上條文所訂罪行。另第24條「不適當地管有警務人員或輔助警察隊隊員的武器或服裝」,任何並非是警務人員或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的人,管有屬於警務人員或輔助警察隊隊員所獲供給的服裝、裝備或設備的一部分的任何物件,而又無法就管有上述物件作出滿意的解釋,可處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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