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另7被告甩罪 上訴庭:有悖常理 陳虹秀暴動案 發還區院重審
【本報訊】已離任的區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審理兩宗關於反修例事件的暴動案件時,先後裁定兩案共13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當中包括女社工陳虹秀。事後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兩案提出上訴,惟13人當中有9人已經離港未能送達傳票。
原審裁無罪 兩案共9人離港
上訴庭經開庭後昨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包括陳虹秀等4人的案件須發還區院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餘下9人因即使重審亦未能審理,上訴庭撤銷針對他們的上訴。
首宗案件涉及5名被告,包括張浩輝、胡凱富、陳子斌、蘇美莉及李盈莉,年齡介乎17至25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5人受審後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且全數已離港。
另案則涉及8名被告,包括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年齡介乎19至43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陳虹秀於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其餘7人於審訊後全部獲判罪名不成立。余、簡、莫及梁4人已離港,現時只剩下陳虹秀等4人仍在港。
有關已離港9人,上訴庭強調,原審法官裁定他們無罪,屬明顯錯誤且完全站不住腳,若不是因文件沒有妥善送達令上訴被撤銷,必然會批准上訴得直,並會命令把其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陳表證不成立 屬「言之尚早」
上訴理據方面,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沈小民在法律上犯了嚴重錯誤,裁決亦有悖常理。判詞指沈官在缺乏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至於沈官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上訴庭認為屬「言之尚早」。由於控罪性質嚴重,即使事隔4年多,涉及延誤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安,但上訴庭指現階段命令重審不會造成不公。4名被告最終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並排期候審。案件編號:CACC 277,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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