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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謀殺 扣押173日獲撤控 巴漢索償逾90萬判敗訴

【本報訊】2016年天水圍一地盤發生命案,事件中一名本地男子死亡。4名巴基斯坦漢落網,控以謀殺罪,其中一人被扣押173日後獲撤控,餘下3人則承認誤殺罪,於2018年4月被判囚5至10年不等。獲撤控的巴漢其後在2018年11月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務處處長並要求警方賠償91.95萬元,以彌補喪失百多天自由的傷害及收入損失等。案件今年4月開庭審理後,法官昨頒判詞判巴漢敗訴,認為執法部門當初有足夠理由拘捕及起訴他。法官下令原告支付訟費。
原告是Khan Asaf Nawaz,被告是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入禀狀指,原告於2016年2月22日被捕,但被告即使知他是無辜,仍於翌月24日落案起訴他謀殺,目的並非要他入罪,而是要將他困住,向他及其家人朋友施壓,逼他們「爆料」,故當時原告向高院申請保釋時,被告亦反對。
至同年8月13日,案件再提堂時,代表被告的主控官向裁判官坦承知道原告有不在場證據,亦知原告未曾到過案發現場,並在當天申請撤回對原告的起訴。
法官在判詞中指,有證供顯示原告對死者有怨恨,他亦是所有因本案而被捕的人士之中,唯一有動機傷害死者的人。就着其餘3人,甚至沒有證據顯示他們認識死者。考慮到當時的整體情況,法庭認為有足夠證據拘捕原告並提出起訴。另外,原告亦無法證明律政司落案起訴是別有用心。因此,法庭判原告敗訴。
申索缺乏理據 官:必敗無疑
法官指出,原告被控謀殺罪以來,不同法院也曾明確表示有強烈環境證據指控原告,包括在他申請保釋、獲撤控後申請訟費,以至同案被告接受判刑的時候。法官認為原告無視這些司法評價,執意繼續這缺乏理據的申索,訴訟由一開始就必敗無疑,遂下令原告支付訟費。案件編號:DCCJ 528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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