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藏武脫罪 高院發還重新裁決
【本報訊】一名青年於2019年9月初,被截查時檢獲士巴拿和行山杖,他聲稱是用作自衞和守護連儂牆之用。事後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於2020年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昨頒下判詞,認同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在法律上犯錯,其裁決亦是「有悖常情」。張官下令將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依據其澄清的法律觀點再作裁決。
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
在原審時獲脫罪的李煒健(24歲),報稱是酒店散工。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張官於判詞稱,在考慮了原審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後,認同律政司指裁判官在考慮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否作傷人意圖時,無充分考慮他其實無必要帶該些物品作自衞之用,而且該些物品亦未能如辯方所指,可用作阻擋他人「揸棍」襲擊。
法官亦認同律政司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除涉案的行山杖等物品外,被告背包內亦有很多當時示威者常使用的物品,裁判官亦應當與當時的社會情況一併考慮。另外,法官亦認為,裁判官裁決時完全沒有顧及被告就背包中找到物品所作的解釋。案件編號:HCMA 2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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