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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案罪成 譚得志上訴 高院於9個月內裁決

譚得志 譚得志
譚得志
【本報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時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罪,受審後被裁定其中11項罪成立,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元。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昨經審理後,押後於9個月內頒布裁決。上訴一方指根據相關條例,「煽動罪」不可在區院審理,並指若是依據《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控告,亦應交往高院處理。
稱控罪不應區院處理
上訴人譚得志(50歲),罪成的11項控罪,包括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及7項發表煽惑文字罪。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
上訴一方昨指該控罪應屬普通法罪行,根據相關條文,不應在區院處理,區院法官亦無司法管轄權。即使控方是根據《港區國安法》作起訴,此類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交由高院處理。又指控方須證明上訴人的煽動意圖當中,有涉及暴力元素。刑期方面,上訴一方認為有部分控罪量刑過高,且沒有考慮上訴人有言論自由之權利。
律政司一方則指,相關控罪應屬成文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普通法下的罪行意圖,且區院法官亦可處理相關案件。律政司又指煽動罪涵蓋範圍不止實質暴力,亦應包含網絡攻擊等,認為原審法官的考慮並無不妥。刑期方面,律政司認為上訴人於部分控罪涉及煽動中學生,刑期恰當。案件編號:CACC 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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