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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濫收費 水務監督執法權擬加強

【本報訊】針對不當出售用水的情況,政府建議加強水務監督的執法權力,並希望修訂《水務設施條例》,期望在諮詢完成後,於10月立法會復會後將條例修訂草案呈交,並在第4季提交立法會審議。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昨日審議有關建議,期間有議員表示過去租管條例也有相似法例,差管處可要求業主提交攤分水電費證明,質疑政府並非沒有權力,只是「寫就天下無敵,執法時全身無力」。
政府希望修訂後的條例,賦予水務署可在執行職務期間要求業主和其代理人等提交如租約、收據、水費繳款單等的權力;提高濫收水費的罰則,首次被定罪的罰款為10,000元,而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的罰款為25,000元;且賦予水務署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披露調查濫收水費個案中所獲得的資料。
被指「寫就無敵 執法無力」
由於水費為每4個月一繳,議員江玉歡表示,租管條例清楚寫明劏房業主一定要先付費用,而若業主攤分水電費一定要提供攤分證明,差管處也可以要求業主和租客提供報表,而且可以做呈堂證供,江質疑現行有相似法例,但執法力度不夠強,形容「寫就天下無敵,執法時全身無力」,且希望當局承諾可為不適切住房規範要有獨立水電錶。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回應指,是次修訂並不僅是針對劏房,且條例可涵蓋租管條例未生效前的租約,在安裝獨立水電錶方面,甯指現階段「未去到呢個地步」,因有個案環境老舊而未必裝到獨立水電錶,且業主容易將安裝費用轉嫁租戶身上。
議員盧偉國也針對安裝獨立水錶追問,指劏房如果有獨立水錶是「最公道」,質疑為何安裝進度成效不彰,而阻力是甚麼。水務署署長邱國鼎表示,「認同要做多啲嘢」,且過去兩年間,水務署共收到92宗懷疑濫收水費的投訴,當中8宗個案已成功進行檢控;15宗正在調查中;而餘下69宗則因投訴人不願作證或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而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可見並不容易檢控,因此業主可能「費事煩」而沒有安裝。而署方未來會組織約35人的執法專隊,並主動出擊抽查有劏房的大廈,不會待有租客投訴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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