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人案涉圍觀喧嘩甩罪 發還7‧14再訊 夫婦被控擾亂秩序 原審須重新裁決
【本報訊】馬鞍山一名男子於2019年11月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身處現場圍觀及喧嘩,因而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他們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事發2019年馬鞍山行人橋
律政司不服裁決,向高院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本月初裁定案件須發還原審裁判官,依據張官所指示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該兩人是否有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將案押後至7月14日再訊,並交由原審裁判官林希維處理。期間兩被告續准以現金1,000元等條件保釋。
兩名被告分別是陳海雲(35歲)及鄺耀文(41歲),二人為夫婦。控方案情指事發於19年11月11日,男子X因喝斥黑衣人破壞馬鞍山港鐵站,遭黑衣人毆打。及後黑衣人逃去,X則留在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上與圍觀群眾互罵,陳被指當時大罵X:「返大灣區啦!」,鄺則被指斥X:「你走啦,中國人。×你老母!」然後就有人向X淋潑液體並點火。案件編號:ESCC 25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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