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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傳播煽動歌曲 有何刑事責任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人,以任何方式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等4項行為,包括旋律及歌詞,法庭將案件押後至7月21日審理。在禁制令未生效之際,3間音樂串流平台近日起均無法搜尋及播放有關歌曲。但是製作歌曲的團隊最近又再在社交網上載這首歌曲,死灰復燃,以身試法。
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同人可以有不同選擇,但是其行為必須合法,及遵守法例。無可否認,該製作歌曲的團隊言論及在不同音樂平台重新上架的行為具有挑釁性,若任何人反對禁制令,可到法庭進行抗辯。究竟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是否需要負上刑事責任?這首歌曲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歌造成侮辱,本港法庭已裁定它可構成煽動的口號,任何人傳播這首煽動歌曲,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1條的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最高可處5年至10年監禁。
另外,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發布該歌曲,意圖侮辱國歌,致令其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可能觸犯《國歌條例》第7條的「侮辱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
任何人協助、促使或教唆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包括提供平台、轉載、點讚、留言支持等等,都可被視為「共犯」,需要負上跟主犯相同的法律責任。
認清港獨分子真面目
《願榮光歸香港》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創作,其歌詞含有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而非正確的《義勇軍進行曲》,對國歌造成侮辱,特區政府入稟申請禁制令,目的是要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值得廣大市民的支持。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國安家好,市民有義務協助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必須要認清楚「港獨」分子的真面目,必須跟他們割席,否則便是拾起石頭砸在自己的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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