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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仔涉非法集結 律政司終極上訴候判

【本報訊】2019年10月有市民上街抗議《禁蒙面法》,其中一名事發時年僅15歲的男生,被指在黃大仙對開參與集結,並用電筒照射執法人員,結果被捕。經審訊後,該男生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及後就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指無法確定他是夥同別人犯案,判處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向終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辯方稱被告拿電筒僅一分鐘
現年18歲的麥姓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律政司指麥必然留意到旁邊的示威者曾向執法人員照射雷射光及電筒,且曾拿取了示威者的電筒照射人員,反映他是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方則認為律政司說法武斷,拿電筒行為只佔他在該處逗留多時的其中一分鐘,但忽略了他其餘時間均是獨自行事。
案情指當晚8時至9時許,示威者在新光中心對開堵路。至晚上10時許,約百人在新光橋對開行人路聚集叫囂。多人被捕,包括麥。片段顯示麥首先是在吃東西,並無對執法人員作任何行動,他附近有一男一女用雷射筆不停射向人員,麥則曾以白光手電筒照射警員。案件編號:FACC 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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