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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廈藏示威物資武器 4男囚16至38月

【本報訊】2019年8月執法人員在火炭調查爆竊案時,發現4名男子形迹可疑,見他們正運送球棒、行山杖等物品,又透過他們身上的鎖匙,在兩個工廈單位發現內有不少示威物資,包括煙霧餅和噴漆等物品。涉事4男被捕,其中一人家中亦發現一封致全港市民的公開信,信中有鼓吹港獨字句。4名被告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爆炸品等4罪,昨日被法官郭啟安判囚16個月至38個月。法官指斥涉事兩個單位儼如武器庫,並為暴徒提供了武器、裝備及工具,判刑必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
4名男被告次是林冠亨(33歲、廟宇職員)、談兆衡(28歲、工程師助理)、張子龍(35歲、商人)和吳敬賢(35歲、寬頻銷售員),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日在喜利佳工業大廈外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攜有24支行山杖和10支球棒。林冠亨和張子龍另被控於同日,在喜利佳工業大廈的一個單位,管有11個煙霧餅及3罐噴漆。張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藤條、噴漆、裝有白汽油的玻璃瓶、油、糖、洗衣粉和廚房毛巾等。只面對一項控罪的談兆衡及吳敬賢各判囚16個月,承認3罪的林冠亨判囚28個月,承認4罪的吳敬賢則判囚38個月。
可製作汽油彈 官指需嚴懲
法官判刑時指,被檢獲的武器具攻擊性及防護性,亦有可製作汽油彈的物料,可提供予暴徒在非法集結或暴動場地使用。法官又指雖然案情顯示,有被告涉分裂國家行為,但當時仍未實施《港區國安法》,故該些情況只視作背景,不會視作加刑因素。法官又指檢獲的武器數量並不龐大,但亦算為數不少,且有機會令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檢獲的物料亦可用作製作汽油彈,只是不知可製成之數量,因此眾被告需嚴懲。案件編號:DCCC 101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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