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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秩序判囚 李志宏上訴 高院押後裁決

上訴人李志宏獲准繼續保釋,以候上訴判決。 上訴人李志宏獲准繼續保釋,以候上訴判決。
上訴人李志宏獲准繼續保釋,以候上訴判決。
【本報訊】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於2020年銅鑼灣遊行期間,被指大聲辱罵執法人員「廢物唔係人」以圖引起公憤,事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監7個月。李不服定罪及判刑,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昨開庭處理其上訴聆訊。上訴一方陳詞指,當時並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上訴人只是投訴執法人員濫用暴力,出現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風險不高。控辯陳詞完畢後,法官押後裁決,上訴人續准保釋。
25歲上訴人李志宏,案發時為沙田區議會禾輋選區的區議員,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訴一方陳詞指,案發前雖曾發生上訴人懷疑「插水」稱被執法人員推跌事件,但只屬一場誤會,亦非控方在本案的檢控基礎。又指當時是上訴人見到執法人員向一戴帽男子,施用胡椒噴霧才投訴對方濫捕,由該刻至上訴人被捕的時間,現場並無暴力事件且氣氛較平靜,亦沒有他人被煽動的風險。
稱當時僅「得把口」
上訴一方強調,當時上訴人及其他人的行為只是「得把口」,裁判官不應以執法人員的主觀考慮,指上訴人有煽動而作裁斷。刑期方面,上訴一方指屬過高。
控方陳詞時則指,從片段所見,當時氣氛並非平靜,上訴人的說話亦引起其他人作出反應,他被捕後亦不斷有人出聲要求放人,即使是拍攝片段的市民,亦在片段稱預期會有暴力出現,可見上訴人的行為,確有出現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案件編號:HCMA 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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