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會修例草案 料7‧5恢復二讀
【本報訊】有關區議會改革方案的《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早前已完成逐條審議程序,政府昨提出草案的擬議修正案,內容就字眼及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等事宜作出釐清,法案委員會支持有關修正案,委員會主席將於本周五(16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口頭報告,政府建議於7月5日的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辯論。
政府提出修正案,釐清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不足時須採取的行動,指候選人提名期結束後,有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少於需要選出的人數,則為指名差額,選舉處需要公開宣布有效提名的人妥為選出,並公告該項選舉為指名差額的範圍內未能完成,此情況則為部分未完成;如果未有有效提名候選人,則為該項界別選區的選舉未能完成。針對監察機制,政府釐清若有議員在監察機制底下停職,不會影響區議會處理事務權力及有效性,並指名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對區議員施行行為失當和處分訂名指引。
依指引監察 有法律效力
另外,早前有議員去信當局,指表達第72條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未有在現有行文中詳述等,及監察委員會作出的報告是否可以於任何法律程序中作為呈堂證供。政府表示,政策原意是要透過行政安排去制訂履職監督機制的實施的程序,以提供更多彈性適時作出相應調整,因此按政策原意,行政細節將在有關指引中列出,並賦予指引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證據上的效力。
而早前多名議員表示「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的代表或該政府的受薪政府人員」的定義含糊不清,當局回覆指須視乎有關人員所授職位的性質、該人是否有機會代表該外地政府行使公權力及該人與該外地政府的合約安排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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