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區議員 監委會權力來源惹質疑
【本報訊】有關區議會改革方案的《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昨日已完成逐項審議過程,下周二(13日)將會討論政府當局和議員的修正案,並預料在7月內恢復二讀辯論。對於改革特設「監察委員會」對「行為失當」的區議員進行調查,並按調查結果和建議對有關區議員作出處理,有議員質疑委員會的權力來源,詢問會否以法例賦權,因委員會並非行政衍生的權力,惟當局表示會以「行政指引」的形式寫明調查程序,有「更好效率和彈性」,但不會特別在法例上有賦權動作。
法案72條中指出,監察委員會可就已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處分的理由給予意見;對有關議員應施加何種適當處分給予意見等。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質疑監察委員會的權力會否透過法例賦權。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鄺家鋒表示未來會以行政方式處理紀律問題,因此會透過「行政指引」寫明委員會調查程序,但不會特別在法例上有賦權動作。
僅依行政指引 無法例列明
惟廖續質疑委員會的權力來源,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回應指,條例本身已在法律上給予監察委員會權力。議員陳紹雄也質疑民選議員和政府不存在行政關係,以行政指引行事有沒有法律依據,若他們拒絕答辯和作證應如何處理。民青局局長麥美娟回應指用行政指引方式可以有更好的效率和彈性去處理問題,至於委員會的報告則可清晰寫明其「不願意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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