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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煽惑集結脫罪 律政司獲准上訴

【本報訊】已解散支聯會的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前年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她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去年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就該裁決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昨開庭處理後,認為案中有可爭拗的法律觀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11月22日處理其正審上訴。
排期11‧22審理
律政司昨就此案提出要求終院進一步澄清的問題包括,在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檢控中,被告是否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並以此作辯護理由;如果可以,法庭處理辯方提出的合法性挑戰的正確方式是甚麼。
高院法官張慧玲於去年10月聽取雙方陳詞後,在去年底頒下判詞,提到鄒幸彤原審時曾質疑警方禁集會命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指《公安條例》有上訴機制,因此不能在刑事審訊提出質疑。法官認為,條例只限指定人士上訴,不包括如上訴人的一般市民,故上訴人應有權在審訊時質疑合法性。而證供顯示,集會主辦方表明願意配合警方的合理防疫要求,惟警方並無認真考慮及提出要求,亦沒有顧及衞生署的報告,因此裁定控方未能確立禁令的合法性,判鄒上訴得直。鄒幸彤現時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正遭還押。案件編號:FAM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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