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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會指引未涵蓋失當行為 當局稱仍可監察

政府指民青局局長有權力修訂負面行為清單。 政府指民青局局長有權力修訂負面行為清單。
政府指民青局局長有權力修訂負面行為清單。
【本報訊】政府早前拋出區議會改革方案。立法會審議相關修例的草案委員會昨召開會議,有議員關注在履職監察中指引沒有涵蓋有關失當行為,政府可如何處理,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指局長有權力修訂負面行為清單,而不在負面行為清單內,不等於不能實施指引,即使不當行為沒有列明在負面清單中,局長亦可透過4區議員和區議會主席提出動議行使履職監察機制。
《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中有關新增履職監察指引及負面行為清單,當中包括在沒有合理理由下不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屢次在沒有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即使非連續缺席3次會議,未達《區議會條例》中被裁定喪失資格的標準)、不遵守會議常規,例如:未得主席同意下發言、插話,發言離題、重複,在會議上拍攝直播等,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等。
稱有權修訂負面清單
議員黎棟國關注若有新情況出現,而履職監察中指引,未有涵蓋有關失當行為,政府可如何處理。麥美娟回應稱,局長有權力修訂負面行為清單,而不在負面行為清單內,不等於不能實施指引,因為條文有提到「應有的表現」一詞,如果有區議員和區議會主席認為個別議員的行為非「應有的表現」,即使不當行為沒有列明在負面清單中,局長亦可透過議員和區議會主席提出動議行使履職監察機制。
雖然直選議席減少,但選區則擴大。議員楊永杰指現選區增大約10倍,但仍然以10人作為呈請門檻,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呈請的門檻會過低,建議因應選區擴大提高呈請門檻,改至50至100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官員回應稱,認為過往濫用情況不普遍,所以毋須再調整,又指立法會選舉亦未有相關濫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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