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姦女兒案 父及兩親戚加監
【本報訊】一名父親涉及強姦女兒而被捕,於收押所羈留時向一眾家人傳達訊息,指示他們阻止女事主出庭或要她改口供撤回指控,最終成功令該父親的強姦罪獲撤銷。不過事後,女事主父親、祖母及叔叔因而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3人前年被陪審團裁定罪成,分別判囚4年9個月至6年半不等。其中父親上周五剛服刑完畢,餘下兩人去年亦已出獄,但3人仍就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同一時間,律政司認為3人刑罰過輕而提出刑期覆核。高院上訴庭昨一併處理,結果駁回3人上訴,並改判父親入獄9年半,其餘兩人入獄6年,稍後會以書面詳細交代理由。
父囚9年半 祖母叔叔監6年
3名上訴人分別是女事主X(現年19歲)的父親(46歲)、祖母(70歲)和叔叔(40歲)。案發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3人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父親另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成。
控方昨在庭上透露,X現與母親同住,社署已沒跟進個案。控方形容本案前所未見,嚴重性超越已有案例,現時刑期不足以反映罪責,亦未能起阻嚇作用。控方續指,本案涉及的一宗強姦案指控嚴重,涉及違反誠信及重複犯案,若經審訊後被定罪,刑期或會長達14年以上。控方認為,各上訴人的判刑「入場費」應以7年為起點,而該名父親更是案中直接得益者及始作俑者,刑期應該上調至9年。
上訴人代表律師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犯錯,定罪應撤銷。若需維持定罪,則要考慮到本案不涉武力,故量刑也非過輕。上訴庭最終駁回各人上訴,並認為原審原則性犯錯,所判的刑期明顯不足,因屬刑期覆核及他們已服刑完畢,故酌情減刑。案件編號:CAAR 13/2021、CACC 1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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