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洋大狀覆核失敗 黎智英再上訴未有排期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他早前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替他辯護,律政司反對,但由高院原訟庭至上訴終院均失敗。港府及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常委會去年12月宣告,有關問題應先取得由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及後兩次入稟高院,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是越權並申請司法覆核,以及要求法庭頒令人大的宣告對先前法院的判決沒影響。高院原訟庭上月19日頒判詞駁回兩宗申請,但黎仍未放棄,並就司法覆核敗訴一事,於上周四向上訴庭入紙申請上訴,上訴聆訊暫時未有排期。
原訟庭指無權覆核國安委
有關該司法覆核案的擬答辯人分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黎智英是次只就司法覆核提出上訴。原審法官潘兆初裁決時指,根據國安法第12條及第14條,國安委由中央直接監督及控制,其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包括法院在內,有關條文亦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影響,其立法原意十分清晰。監督中央政府的權力是中央政府專有,香港法院並不獲賦權予任何角色或權力。另外,國安委的職能,屬本港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本港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何況,國安法禁止公開其工作有關的訊息,這些訊息無可避免需公開,有違保密規定之目的。綜合上述,對於國安委的工作,本港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
對於黎指,假如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影響,便不受任何有效約束,可能濫用權力。法官當時反駁指,該說法是無視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監督的事實,形容是憑空想像、危言聳聽。由於法院無就Tim Owen來港處理黎智英案,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證明書,故國安委必須介入,認為這屬國安委權力範圍之內。總括而言,有關覆核完全無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許可。案件編號:CACV 1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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