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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車牌查冊案 撤銷蔡玉玲定罪

蔡玉玲 蔡玉玲
蔡玉玲
【本報訊】香港電台《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在2020年負責拍攝新聞專題期間,被指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遭高院原訟庭駁回。蔡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上月開庭聽取陳詞後,昨頒下判詞,裁蔡終審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蔡玉玲昨親自到終院取判詞,認為判決對業界是喜訊,判詞清晰顯示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所保障;她又稱對判決感開心,又指自己一直沒有停止做調查報道,並會繼續做。
上訴人蔡玉玲要求終院釐清的法律觀點是,運輸署署長是否有權基於申請人並非與「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有關」,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若署方有權拒絕,該如何詮釋「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或涉及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官指新聞調查不應被排除
終院昨裁定,運輸署署長有權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鑑於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整體申請的用途,即與「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有關的事務」,其細分類別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惟終院認為沒有明確理由限制該類別為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終院又指,按免受可疑刑罰原則和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該「其他與交通或運輸的事宜」外,故蔡的申請不屬虛假陳述。因為申請證明書之選項,既不清晰亦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為記者的蔡很可能真誠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括在選項內,故終院認為下級法院推斷蔡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對蔡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終院最終認為署長有權要求蔡陳述她索取車輛登記細節的理由,但原審裁判官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一事則屬錯誤,故裁定蔡上訴得直。案件編號:FACC 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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