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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重審剔除招認供詞 23歲聽障男生脫襲警罪

【本報訊】聽障男生被指於2019年在銅鑼灣意圖搶去一名執法人員的胡椒噴霧,並令對方跌倒,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前年上訴得直,高院下令發還重審。案件本月在東區法院開審,並於昨日續審,裁判官聽畢控辯陳詞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是在公平情況下作警誡招認,決定剔除被告的招認供詞。雖法庭裁定被告控罪表證成立,但指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最終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指警誡威逼始稱衝動打人
現年23歲被告羅鎮傑,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一名執法人員。被告在2020年10月第一次受審,稱是在威逼下才表示:「一時衝動先打警察。」但原審裁判官鄭紀航當時不接納這說法,裁定他罪成,翌月判他入更生中心。
被告之後在2021年9月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即時裁定被告上訴得直,並表明案件在原審時,由裁判官到控辯律師「全世界都犯錯」,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不過,由於案件涉及社會事件且有其嚴重性,不能就此不了了之,故下令將案發還裁判法院審理,並下令控方支付上訴訟費。案件編號:ESCC 2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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