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重建好客之都 族內歧視立法
上星期在社交平台揭發國泰航空有空中服務員,對內地同胞作出歧視性行為,由於未能用英語提出要求,便不提供基本服務(提供毛氈),更以英語調侃內地乘客:「If you cannot say blanket in English, you cannot have it」。事件一石激起千層浪,內地官媒狠批,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多名官員對相關的惡劣服務表示痛憤失望。事件不斷發酵,引起公憤,及後不止是內地乘客,包括中國台灣地區、東南亞等操華語的乘客,甚至有日本乘客都表示,空服員對非英語、非白人乘客的態度不友善。類似的歧視性事件,並非孤例。
事件中,香港好客之都的形象亦蒙上陰影。香港社會雖然表面平靜,但實際上破壞勢力仍然死心不息;有些人也會骨子裏出於意識形態,透過歧視作為一種軟對抗手段,然而這些「小動作」對內地及台灣,以至東亞及東南亞訪客,造成極負面的形象,阻礙香港全面復甦的進程。
現行的《種族歧視條例》保障任何人不會基於其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及中傷。但如果歧視行為發生在同一種族內,該條例就未必適用。2016年立法會宣誓「梁游事件」,筆者聯同多名抗戰老兵向平機會投訴二人辱華言論,最終投訴未能成立,可見法例存在嚴重漏洞。可惜經過多年討論,平機會與政府當局,仍未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建議以完善《種族歧視條例》。
最近筆者也有就防止「族內歧視」問題,向平機會及政府當局溝通。當中有建議在現行條例內加入「居民身份」(例如新移民、留學生、來港經商/工作者、旅遊人士、過境旅客等)或加入「居民來源地」(例如內地居民、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等)成為新的受保障特徵。這個「居民來源地」方案只能解決一部分「族內歧視」問題,例如歧視行為發生在兩名同樣來自內地的人士,其中一方較早來港定居,歧視新移民,這類情況屢見不鮮,有關定義會否令法例繼續出現漏洞,仍是未知之數。
筆者建議採取較闊的修例建議,在現行的《種族歧視條例》內加上一項指引性條款,明確指出條例第二部至第六部所指的歧視、騷擾和中傷行為,皆適用於涉事雙方都屬於同一種族的情況下。這個修例建議,或者有人擔心定義過闊,會有人濫用導致更多社會矛盾。但筆者相信任何歧視本來就是應避免的,而且在平機會的把關和法庭在普通法原則下,按照實際情況去判決,應不會出現矯枉過正的問題。
人人平等 互相尊重
要建立好客之都,反歧視是一個長期而且必要的系統工程。立法以外,更重要是建立一套人人平等、互相尊重的社會文化;更要打破英語或西方優越感,走出被殖民的心態。歧視心態與G7峰會上所謂「傳統列強」這種高高在上的態度,都應一同掃入歷史的垃圾堆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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