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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放生黑暴為社會種禍根

黑暴期間有逾萬人被捕,惟3年間仍有超過6,000人未被落案起訴。有立法會議員表示在他收到約170個求助個案中,執法人員已向約150個表示已經結案、不作起訴,他認為隨着未被落案起訴的個案逐漸得知「結果」,加上區議會換屆選舉和《基本法》23條立法,相信政府和社會對相關事宜可「翻篇」。這是沒有清楚認識黑暴禍害的婦人之見。
黑暴縱火堵路,唯恐香港不亂,還要自以為在行公義,這絕非一般破壞社會安寧的壞分子,而是疑似有反社會人格障礙之徒,必須接受法律制裁,透過監禁、留有案底,讓其得到懲罰,同時對社會起阻嚇作用。否則,若像當年大批滋事分子發動「佔中預演」,當局拘捕逾500人,卻歷5年而遲遲不告,結果換來的便非犯事者的良心發現,而是變本加厲炮製出差點讓香港變天的黑暴一役。事實勝於雄辯,前車可鑑,尤其黃絲黑暴迄今仍不放過任何機會搞軟對抗,如以為區議會換屆選舉以及迄今仍只聞樓梯響的23條立法,會令黃絲黑暴作惡分子知難而退,那是昧於事實。
法庭如能將有罪之人判監,雖然開銷又是「打劫」納稅人荷包,惟正如當年旺角暴動案某被捕頭目,暴動罪成判囚6年,出獄後至今,良久未有犯事,足證一定長度的刑期,能讓懲教署將犯事者帶回正途,使這班慘受反中亂港荼毒洗腦的無知青、中、老年重新學習,為自己爭取更生機會,倘約150人被剝奪這種覺悟的機會,實非幸事。
法律程序確太冗長,許多黃絲黑暴砌詞狡辯而成功甩身亦時有所聞,但正如有「賊王」之稱的張子強,也不是因為上訴成功無罪釋放而悔改,送這班人接受審訊,站到被告欄給法官訓斥一番,是對這班人以及社會有利之舉,豈可能省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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