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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勞工處疑造假 涉違法逐條捉

近年本港工業意外頻生,政府致力改善職安健環境,包括提高罰則及加強工地巡查等,但是有港鐵承建商向《東方日報》控訴,去年承辦港鐵路軌維修工程期間,遭勞工處「造假」亂發警告信,指控他違反安全守則,無辜受罪;事實上,警告信所指當晚根本沒有勞工處人員到場。
本報介入始改口認衰
經《東方日報》介入,勞工處解釋是下午去巡查,但下午根本無人開工,可見解釋牽強「自打嘴巴」。在《東方日報》連番追問之下,勞工處又改口說是「提醒」而非「警告」,並向承建商致歉。
勞工處的巡查人員涉嫌向上級提交虛假地盤巡查紀錄,竟然「膽生毛」,捏造虛假報告稱去年4月8日下午在港鐵錦上路站,在負責人陪同巡查下發現違反安全守則,包括沒有佩戴安全帽、眼罩及使用離地工作的安全設施。其上級亦疏忽監管,凸顯勞工處是「無掩雞籠」,更根據這個虛假巡查紀錄,向地盤承建商發出警告信,真是濫用權力及十分荒謬!並存在嚴重的工作表現和違反紀律問題,必須予以強烈譴責。
提交虛假地盤巡查紀錄是嚴重刑事罪行,相關的巡查人員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的「使用虛假文書罪」,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
公職人員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行使的權力,責任重大。終審法院在過往案例中,列出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主要元素,包括一名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勞工處巡查人員是公務員,故意疏忽職守,濫用權力,捏造提交虛假巡查報告,誣陷地盤內有工人違反安全守則,更向地盤承建商發出警告信,而影響該公司日後投標,甚或被檢控時成為不利因素,相關的巡查人員可能觸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最高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這事件被踢爆後,勞工處管理層竟然包庇犯錯的下屬,諉過輸入電腦數據出錯。勞工處早前終「跪低」向承建商改口,指警告信所述內容有欠準確,他當日並無違反職安法例,只是「提醒」他。
香港已進入良政善治的新時代,政府和市民都不會容忍公務員偷懶、濫權作假的不法行為。執法部門必須進行徹查,勞工處必須向公眾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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