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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小販劏貓烹食 判監4周緩刑

【本報訊】一名女子將聲稱是被車撞斃的貓帶回家,先用刀劏屍去毛再放在膠桶浸水,打算用來食用,結果遭鄰居揭發。涉案女子被控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再提訊時,女被告承認控罪。裁判官判刑時明言,文明社會不容許屠宰貓隻,檢驗顯示涉事貓隻沒有嚴重外傷,亦與被告所說牠被車撞死的情況不符。不過,案中無證據指被告虐待或親手殺貓,考慮到被告認罪,判她入獄4星期但准緩刑24個月。
涉案59歲女被告張蘭嬌,報稱小販,被控於2023年3月1日在深水埗白田邨健田樓一單位,屠宰一隻貓隻以作食物,案中牽涉的是一隻雌性本地短毛貓。
辯稱短毛貓被車撞死
案情指,當日執法部門接獲報案,指見到屋內有貓屍,被告拿着刀。執法人員到場,發現屋內廁所有個膠桶,桶中裝滿水,浸着貓屍,貓頸旁邊有把刀。貓隻身體僵硬,口流血,身上幾乎沒有毛。被告當場被捕,警誡下她指稱貓隻是在北河街對開被車撞斃,她遂將屍體放入鞋盒,用手推車將之帶回家打算食用,她用了數小時劏貓及去毛。貓屍事後被帶走,檢驗後發現牠懷有4胎,死因不明。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知道不可殺貓,但以為若貓被撞死便沒有規管,事後深感後悔,承諾不會重犯,冀法庭輕判。裁判官判刑時稱,本案涉及的只有一隻貓,而且被告是單獨犯案,決定以6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下調刑期至4星期但准緩刑24個月。
根據《貓狗規例》(第167A章),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案件編號:WKCC 15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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