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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准國安案無罪裁決上訴

【本報訊】政府計劃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原訟法庭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國安案件作無罪裁決出錯時,允許律政司提出上訴。政府昨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上指出,現行法例下如審判庭的無罪裁決出現法律上錯誤,但控方無權提出上訴是異常情況,認為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會造成司法不公,引起嚴重後果,有必要允許控方有上訴權利。
只限法律錯誤前提下
針對何謂法律錯誤,政府指包括法官在解釋法律條文,處理證物出錯,或法官作出異於常理及荒謬的事實判斷,又強調修例不影響法庭獨立審判權及「一罪不能二審」的原則,原訟法庭有無出錯,最終由上級法院判斷。政府建議,若控方有意上訴,在上訴待決期間,應該使用國安法的高保釋標準,將已經被判無罪的被告,羈留扣押或保釋。政府解釋,指要確保案件在上訴庭有裁定前,還原原本狀況,否則當上訴獲批,但被告已經離開,上訴機制就會失去意義。
與會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指有會員擔心造成不公,希望當局確保被告的權利。多名議員發言支持修例,選委會界別議員簡慧敏表示,既然上訴涉及原訟庭法官法律錯誤,應該按國安法的標準處理答辯人保釋。
另外,法律援助署在2021年10月起,開始落實直接委派名冊律師接辦刑事案件,以取代由受助人提名律師的安排。多名議員關注委派律師的安排及有否設申訴機制,有律師會代表更直言對委派安排難以接受。但政府回應稱,為避免拖長處理時間,不設申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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