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立法在即 防虐兒指引欠清晰
培幼會倡兩方向改善 具體說明合理步驟
本港虐兒案不斷,政府擬就強制虐兒舉報機制即將立法,以及早介入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國際培幼會(香港)去年下旬提交意見書,建議政府可從兩大方向考慮,包括將強制舉報人士擴展至更多兒童相關工作者,以及為兒童相關機構提供清晰指引,以配合新法例。
相關工作者類別需擴展
培幼會建議,政府可將強制舉報人士擴展至更多兒童相關工作者,包括體育機構、教會、補習班,以及兒童相關社福機構的前線員工及機構主管,規定有關人士須向當局舉報機構內發生的懷疑虐兒事件。
另外,政府需為兒童相關機構提供清晰指引,協助其建立內部懷疑虐兒事件通報機制,以配合新法例,例如社會福利署就《服務質素標準16》向機構提供清晰的指引,說明機構應該要採取甚麼合理步驟來避免兒童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進一步減低兒童受虐風險。
培幼會補充,相關機構亦可根據會方「守護兒童政策」標準2之「訂立明確的行為守則」所列明的「對待兒童的恰當及不恰當行為」,以及標準10之「評估機構日常運作及各類活動對兒童的傷害風險,並作出風險管理措施」,例如禁止日常成人與兒童不必要的單獨相處、進行不定時巡查,加強預防侵犯事件發生。
18歲以下擬界定為兒童
據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文件,當局建議將適用強制舉報機制的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人士,將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從業員,包括社工、教師、護士、牙醫、各類醫療專業人員等列為強制舉報者。
在機制下,如強制舉報者發現18歲以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包括身體虐待、性侵犯、心理虐待,以及疏忽照顧,須強制舉報,違規者最高可判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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