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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修例堵塞漏洞 無損被告權利

律政司早前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以訂定法定程序,讓控方有權就由3名法官組成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但是個別學者和某些境外的敵對媒體借機炒作,提出是否國安法被告一定要入罪才算無漏洞、打破香港司法制度百年基石等等的謬論。律政司修例是為了堵塞漏洞,外力所謂破壞法治之說純屬子虛烏有、心存不軌。
法官也有可能犯錯
《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港區國安法》保障了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假定無罪的權利,以及盡早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及《裁判官條例》第105條,律政司司長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針對原審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分別向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提出上訴。這類上訴屬特殊情況,只會在無罪的裁定、裁決或命令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才提出。在上訴聆訊時,上訴法庭:(i)如信納沒有充分理由進行干預,須駁回上訴;或(ii)須推翻該裁決或命令,指示恢復審訊或將被控人重新審訊(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判其有罪、將定罪予以記錄和處以法官本可對其判處的刑罰;及(iii)須作出其認為適合的一切必要及相應的指示。
「聖人會犯錯,法官也會犯錯」。按照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被告人獲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裁定無罪,即使裁決理由可能顯示法律上有錯誤,控方亦無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在現行法例下,區域法院、裁判法院若作出無罪裁決,控方可以提出上訴推翻,但到了高等法院反而無此權力,這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這個法律漏洞會造成司法不公平的情況,亦無助釐清法律原則和案件事實。即使是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訊,亦不能排除犯錯的可能性。從秉行公義的角度,賦予控方提出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審視及糾正原訟法庭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讓司法機關得以妥善履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職責。
目前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裁決的刑事案,包括國安案件,亦適用案件呈述上訴,修例只是讓高等法院與下級法院的機制一致,不存在輸打贏要。
修例是為了跟現有設立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看齊,如果上訴庭發現法律有錯、事實顯示被告仍然有罪,一般會發還重審,無損被告依法行使其權利。律政司修例是有充分法理基礎和理據支持,符合公眾利益,根本是站得住腳,而且修改條例不會影響高等法院原訟庭設有陪審團的案件,更不會影響「一罪不能二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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