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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吟虎嘯:香港司法界兩個論調

香港立法會日前三讀通過《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爭論頗久的「洋大狀」參與香港國安案件告一段落,結束了黎智英國安案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草案,香港要因此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之事。
有關修例訂明,除非有例外情況,不批准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案件;「修例」訂明有關「洋律師」申請甄別程序;訂明「覆核機制」;訂明行政長官在該機制下的決定不容任何法院質疑或反對等。修訂的條例草案,看似能阻「洋大狀」參與國安案嚴格了一些,但仍有門縫和機會令外部勢力通過法律程序、通過訴訟介入他們根本無權參與的《港區國安法》案件。
這件事本應通過「一刀切」阻止就能解決問題,但香港律政司偏要保留「靈活個案處理」。此後果正如有立法會議員批評那樣,政府未能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件是一個漏洞,他形容外國政客如「黃鼠狼」,時刻惦記香港這個沒有上鎖的「雞籠」,準備「偷雞」。他指港府也有可能把關出錯,令外部勢力有機可乘,因此這件事應該一刀切,不應容許聘請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
這個道理顯而易見,司法機構處理國安問題就應百分之百的嚴謹,不能故意留有法律漏洞,然而香港司法機構卻往往明知故犯。一直以來,他們對此散布兩種論調,一是認為聘請「洋大狀」參與國安案可以用他們的國際經驗和眼光幫助《港區國安法》「法理發展」;二是要在執行《港區國安法》時和香港法律「取得平衡」。看來,香港司法領域中人的國家意識、思想觀念還是相當崇洋媚外,《港區國安法》以中文寫成,以中國包括香港之國情、港情制訂,為甚麼要「洋律師」發展法理?《港區國安法》由中央制訂,對香港法律具有凌駕性,香港有何權力要搞「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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