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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尼黑工判囚 包括2假難民

入境處不時進行打擊黑工行動。 入境處不時進行打擊黑工行動。
入境處不時進行打擊黑工行動。
【本報訊】4名印尼籍非法勞工於前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控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或違反在香港入境時對其施加的逗留期限,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監禁15至16個月。同時,其中兩名印尼籍男女各被控一項在港逾期逗留,被判監禁兩至10日。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於餐廳從事雜務工作
入境事務處調查人員於本周一(8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金鐘一間餐廳內拘捕3名印尼女及一名印尼男,年齡介乎27歲至48歲。被捕時,他們正在從事雜務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其中兩名印尼女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的調查亦發現她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發言人又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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