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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草案擬年內提交

【本報訊】政府曾於2019年就「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做公眾諮詢,並於翌年公布報告,事隔超過3年,醫務衞生局日前稱目標今年內提交條例草案,包括規定年滿18歲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在無精神能力行事且符合指明疾病時,不得對其施以維持生命治療。同時,修例亦建議容許患末期疾病並在安老院或殘疾院舍死亡的住客,在符合條件下毋須向死因官報告,讓他們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文件提到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以落實預設醫療指示(下稱指示)及病人在居處離世建議。草案訂明,訂立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其中一人須為醫生,兩人須符合特定條件,如「在盡其所知範圍內」無權享有訂立者的遺產權益。條例將賦權訂立指示的人,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可隨時撤銷或訂立新指示。指示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但可採用口頭、書面、燒毀及撕毀等方式撤銷。
病人可指示不予以施救
在醫院以外環境,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訂立人,在其訂明條件符合時,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命令須由兩名醫生發出,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採用法定訂明表格。為免條文阻礙救護人員及治療提供者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政府亦將修訂《消防條例》和《精神健康條例》。
另政府亦擬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如院舍住客死前被診斷有末期疾病,或死前14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診治,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最後診斷,以確定死於自然原因,則不屬須報告的死亡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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