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滅火器 擬修例豁免年檢
【本報訊】消防處繼於2021年修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鼓勵業主或佔用人自行在樓宇及處所安裝獨立火警偵測器後,現時再建議修例,把自行在家居設置的認可手提滅火設備,豁除於《規例》第8(1)條的適用範圍之外。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進行討論,有議員關注市民自行購買,或會購入不合規的手提滅火設備,反添安全隱患,關注市民如何容易分辨哪些設備合規。保安局指會考慮議員意見,引入標籤制。
研推標籤制 助辨識選購
議員黎棟國問到,局方會否考慮使用標籤制,標明哪些設備是「好用、容易用」;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亦關注相同問題,指網購滅火筒「30蚊又有、300蚊又有」,如何確保相關質素,更甚的有人或會「貪平」購買二手滅火筒。保安局認同有改善空間,會考慮是否設特別標籤,方便市民辨識。
此外,議員關注基層或難以負擔添置滅火設備的費用,尤其居於劏房或板間房的市民,正正是最需要放滅火設備的人。另議員周文港則認為,保安局及消防處應做好宣傳工作,讓市民了解獲規例豁免的家居處所如何界定,以免市民誤墮法網。保安局指會加強宣傳,又舉例指,若劏房處於工廈內,則不獲豁免,若處於住宅大廈則獲豁免。
擬修訂的規例,把市民自行在家居設置(即不是按法律規定而設置)的認可手提滅火設備豁除於規例外,即有關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不須受「須保持該等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的限制。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