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失主孭債 促釐清「疏忽」定義
【本報訊】本港信用卡盜刷罪案不絕,個人訊息不保之餘更難以追回盜款。有失主最高損失41.4萬,近日向滙豐控股反映信用卡被盜刷之後,滙豐以個人嚴重疏忽為由,要求失主承擔全部損失,更透露銀行可容許超出信用額度的交易而毋須事前通知失主。有議員促金管局明確界定何謂個人疏忽及增強信用卡安全保障,並對超額交易進行規管。
要求規管超額交易
議員梁熙昨日聯同多名苦主舉行記者會,指目前滙豐控股卡盜刷種類可歸為「實體卡盜刷」與「電子支付盜刷」,失主陳先生於去年在馬來西亞時,其中兩張滙豐控股卡和3張信用卡全部丟失且被盜簽,其他銀行卡公司表示經調查後客戶毋須承擔後果,唯獨滙豐要失主承擔;而失主李小姐從未使用過電子錢包,實體卡亦沒有丟失,但仍被盜用3次期間也沒有收到任何訊息,於翌日接到職員電話方知,其中兩次盜用不成功,但第3次成功以Google pay被盜簽於旺角周大福,滙豐以保密協議為由拒絕透露具體細節包括支付地址等。
梁熙質疑案例中的其他銀行卡成功攔截交易,唯獨滙豐控股,即使被盜簽,仍要失主承擔交易金額,質疑為何知道消費本身不符卡主消費習慣時,滙豐沒有任何攔截與警示。梁續指當賊人盜取信用卡資料,可在綁定電子支付包括Apple pay和Google pay等之後,僅需盜取一次OTP(一次性密碼)便可無限次消費。他建議金管局對新型電子支付制訂監督機制,包括釐清「嚴重疏忽」以及最高可超出多少的信用卡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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