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健修例今刊憲 團體促兩年一檢
【本報訊】逾廿年未檢討的職安健條例,立法會前日終「三讀」通過修訂。違例僱主的最高罰款由50萬元,大幅調高至1,000萬元,新罰則今日刊憲,下周五起適用。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修訂的最高罰則雖然較當初建議的5,000萬元低,但已與現有法例的最高罰則「睇齊」,與其他地區的同類型條例相若,他認為已有足夠阻嚇力。
勞福局稱罰千萬具阻嚇力
檢控時限原建議延長至一年,新修訂下改為9個月。孫玉菡認為,一般情況下,6個月足以完成搜證和提出檢控,只有極少數嚴重案件或需較長時間,因此與律政司商討後,相信9個月時間足夠。他又稱,要真正改善職安健情況,單靠提高罰則並不足夠,需要以「組合拳」形式,加強推廣安全意識外,亦鼓勵業界善用科技探測危機及早預防,強調當局會做宣傳教育及推廣等工作。
對於有議員指中小企或難以負擔1,000萬元的最高罰則。孫玉菡表示,法庭判刑時會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及財務等資料,因此不會導致無法負擔的情況出現。他又指,考慮到本港以中小企營運較多,當局需同時修訂其餘600多條職安健罰則,相信有關罰則及架構已改善,冀修例對改善職安健有幫助。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形容修訂為階段性成果,認為日後判刑時,可彰顯公義及反映意外的嚴重性,促請政府兩年一檢,否則重蹈覆轍,未能與時並進。她續指,過往突擊檢查時,地盤在巡查前已經停工,認為勞工處應改善巡查及監管 ;同時律政司亦要認真及對職安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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