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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命案 遭扣押173天始獲撤控 巴漢向警方索賠28萬

【本報訊】2016年天水圍一個地盤發生命案,事件中一名本地男子死亡。4名巴基斯坦漢落網,控以謀殺罪,其中一人被扣押173日後獲撤控,餘下3人則承認誤殺罪,於2018年4月被判囚5至10年不等。獲撤控的巴漢,當時任職保安員,2018年11月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務處處長,指警方明知他有不在場證據下,仍落案起訴他謀殺,目的只為逼他及其家人朋友提供情報。他要求警方賠償他喪失百多天自由的傷害,以及合共28萬元的收入損失和律師費。這宗民事案昨於區院開審,預計審3日。
指有不在場證據仍起訴
原告是Khan Asaf Nawaz,被告是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入禀狀指,原告於2016年2月22日被捕,但被告即使知他是無辜,仍於翌月24日落案起訴他謀殺,目的並非要他入罪,而是要將他困住,向他及其家人朋友施壓,逼他們「爆料」,故當時原告向高院申請保釋時,被告亦反對。至同年8月13日,案件在荃灣法院再提堂時,代表被告的主控官向裁判官坦承知道原告有不在場證據,亦知原告未曾到過案發現場,並在當天才申請撤回對原告的起訴。
累丟兩工作 賣地打官司
原告指,他為此無端失去百多天自由,理應獲被告補償,原告因被告的惡意檢控,而丟失了全職保安員及兼職售貨員兩份工作,每月損失兩萬多元收入,6個月共損失逾13萬元。此外,原告亦要賣掉其在巴基斯坦的一塊地,以支付15萬元律師費,加上被控謀殺罪一旦罪成必判終身監禁,令原告的妻兒承受巨大壓力,情緒大受影響。原告認為自己有權要求被告,就對方的無恥橫蠻作為,索取懲罰性賠償。案件編號:DCCJ 528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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