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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賄銀行職員 董事判監兩月

【本報訊】貿易公司前董事涉嫌向銀行經理提供1,000元賄款,以協助其公司開戶口,最終被廉政公署拘捕及檢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被告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兩個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指香港銀行具備嚴謹的審查制度,被告知道銀行對其開戶申請有懷疑,遂行賄銀行職員,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即時監禁。
求協助為公司開戶口
33歲被告李清波,案發時為三福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獨資董事兼股東。案情指三福為在港註冊的貿易公司。被告於2014年6月26日到訪滙豐銀行位於中環的中小企中心,為三福開銀行戶口。開戶經理接待被告,並對三福進行盡職審查,包括查核其背景和商業交易紀錄。
由於被告未能提供與商業夥伴的交易紀錄及回答有關三福的基本問題,經理要求他進一步提交證明文件,以考慮其申請。
被告其後向經理提供兩張500元紙幣,以協助他開立戶口。經理即時拒絕被告要求,並向銀行匯報事件。被告之後離開香港,近日返港時被廉署拘捕並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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