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龍吟虎嘯:國安案律師應受特訓

《港區國安法》實施兩年多以來,看看律政司的表現、法庭的表現、大律師的表現,就知道《港區國安法》要在香港全面準確落實還有很大困難,將遇到重重阻力。香港司法界的各個環節,都可以在執行力上讓《港區國安法》被扭曲、被阻滯,或一腳踩空。從權力因素來講,《港區國安法》要在香港落地,進入香港「司法獨立王國」,必須有中央和「一國」的權力推動,也即中央全面管治權要實實在在的把香港司法界管起來,要做到「權力垂直」。
香港司法界的「獨立」、「封閉」和「排他性」年深日久,既有制度建構維護,又有「人事體系」,唯我獨尊。現在,中央全面管治權對這兩樣東西都不碰,《港區國安法》只能在「獨立王國」的門外徘徊,雖然大聲呼喊,發出指令,但裏面的人可以理睬也可以不理睬,要執行甚麼,不執行甚麼,怎麼執行,完全由裏面的人說了算,有需要時也可敷衍一下,或耍手段糊弄之!
然而,這個狀況不可以永遠下去,《港區國安法》必須全面準確落實,中央管治權必須把香港司法界管起來,對此,香港的司法制度要改革,香港的司法人員要教育、要改造。
制度改革的重點,是擺正中央和地方、一國憲制和地方法律體系的關係;人事的改造,注重思想教育,樹立國家意識和愛國主義,必須明白世界上沒有「純粹獨立的司法和法律」,任何法律都有國家立場和利益的屬性要求,任何司法人員都不可能是「純粹法律人」,在面對國家民族利益等大是大非問題時,任何司法人員都須站穩愛國立場。
對此,中央和特區政府可舉辦學習班,香港司法人員分期分批學習,考試考核通過方能上崗;涉及辦理國安案的司法人員包括檢控官、法官、律師要上特訓班,專門深造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知識,學習內地司法是怎麼處理國安案件的,並通過考核,取得審理國安案的「專門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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