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機密海 外律師參與案件 律政司:本質上不應發生
【本報訊】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計劃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請前,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簽發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再由其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申請時海外律師需自行決定提交甚麽資料,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但他強調有關修例是為海外律師來港出庭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提供途徑和程序,仍屬例外情況,本質上並不應該發生。
林定國表示,國安事務較為敏感,公開討論或不利國家安全,故假如海外律師申請被拒,行政長官不會交代原因;申請人如欲重新申請,則須考慮是否有更多資料說服行政長官,當局目前並無計劃參考宣誓做法,包括設立正、負面清單,供海外律師參考。
稱23條立法「一定要還的債」
被問到上訴庭處理黎智英案時,認為聘請海外大律師Tim Owen符合公眾利益,是否政府考慮因素,林定國表示,目前建議分工明確,不論刑事或是人權案件,只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必須由行政長官來判斷,因此下一步將要由法院根據既有原則,考慮相關海外律師的資歷,對本港法律發展是否有積極作用。
就《基本法》23條立法一事,林定國形容其為「一定要還的債」,透露當局正不斷進行研究,但需要時間考慮本港情況,以平衡國家安全和人權自由。他又指,香港的國家安全教育水平已較3年前有所提升,有信心「理性的人」會明白23條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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