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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完成審議

【本報訊】政府修訂法律職業者條例及附屬條例,就海外律師在香港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的事宜及相關事宜制訂條文,法案委員會昨已完成逐條審議《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內容,有議員指若海外大律師到其他地方揭發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內容,作出影響國家安全事宜,政府該如何約束,當局回應指相關申請需要申請人及該律師親自簽署的書面陳述,且認為依靠其他相關法例規定可以處理。條例草案預計會於4月中下旬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報告,再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議員周浩鼎表示,法例難以約束海外律師離港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回應指,條文要求申請人及該律師親自簽署的書面陳述,過程也會嚴肅、認真處理,相信機制有保障,且認為依靠其他相關法例規定可以處理這些情況。
議員憂難約束律師離港後行為
針對修訂條例草案中27C條,表示任何人不得在沒有取得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的情況下申請根據第27(4)條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條例也包括申請和處理流程,有議員稱政府此舉為「攞石頭掉自己腳」、「自己埋地雷」,因條例最終目的為決定權在在行政長官手上,因此相關申請,和處理流程可作指引而非寫在條文內。梅回應指聽到意見。
而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行政長官在的決定提出質疑及司法覆核,包括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議員簡慧敏關注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不得司法覆核的依據,梅指在一般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相關決定屬於行政機關把關,因此雖然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屬甄別程序,但其精神和香港國安法47條一致,所以不得被質疑。
委員會主席馬逢國指現時仍在進行公眾諮詢,完結後會將意見書、政府意見等發送予議員,如委員提出跟進,或將會於4月12日再舉行會議,並指條例草案會於4月中下旬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報告,再把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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