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階段 甄別洋大狀 防再申參與國安案
專員指決定不能被挑戰覆核
法案委員會昨審議《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內容,有議員詢問草案是否適用於實施前已取得專案許可個案,政府雖指不適用,但亦不排除可用其他方式如不審批來港簽證,以阻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可能性;亦有議員質疑海外律師申請失敗可以再申請,條例是否不能避免別有用心人士不停闖關。
高等法院原訟庭曾頒發許可,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港府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一案提請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作出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的解釋草案。
已獲專案許可 或不准入境
議員周浩鼎關注條例草案實施後,能否適用於過往已取得專案許可的個案,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直指草案並不適用於生效之前法院作出的專案審批。議員梁美芬則指,雖條例不會影響過往法庭判斷,但也不排除政府可用其他手法處理,如果不批准入境簽證,梅直言「冇排除」。
針對修訂後申請專案流程,首先為申請前的甄別程序,獲得行政長官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後才可向法院申請專案認許申請;而若出現案件在處理認可申請時涉及國安情況,行政長官需要認定,申請人就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不利於國家安全。在這階段,行政長官會對相關因素作出通盤考慮、作出終極分析和決定。
立法會早前去信政府詢問有關申請人可否提出多於一項申請,以取得該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例如在申請失敗後再提出申請,政府回應新訂條文沒有禁止申請人在申請失敗後重新提出申請,議員陸瀚民關注此舉會否不能避免別有用心的人士不斷闖關,阻礙案件進度,梅回應指現時增加第一階段的甄別程序可拒絕毫無理由的申請。議員簡慧敏詢問有關程序能否上訴,梅指行政長官決定「不能被挑戰、不能覆核」。
案件進入逐項審議階段時,簡慧敏指香港國安法定義沒有包括人大常委的解釋,並認為可在原有定義加入,「畫公仔畫出腸」避免以後有爭議。梅回應指,法律原則上並不需要加入人大常委解釋,而基於香港國安法定位及人大常委的層次,並不適合由本地法律去規限,也指人大常委的解釋與條例有同等效力,認為並不需要特別增加明文包括在內。
雖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並不冗長,但進入逐條審議後仍需時間處理,條例草案主席馬逢國指將會以書面形式公開諮詢社會有關條例建議,並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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