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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則鳴:遊行集會不能不設防

有將軍澳區業主為反對政府在該區填海興建厭惡性設施,於剛過去的周日發起遊行表達不滿,獲執法部門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需遵照當局有關遊行的秩序管理新指引,主要有四點:一是必須遵守《港區國安法》;二是不得作出煽動性行為;三是確保參加者必須佩戴由觀察員派發、印有獨立編號並且容易識別的掛頸卡牌;四是確保核心商業區不受遊行集會滋擾。是次「設防」的遊行順利完成。
這次獲批准的群眾性集會和遊行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以及因新冠疫情而設的禁聚令和口罩令取消後,第一個經申請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和遊行。從申請到獲有條件和規管指引下的舉行整個過程,說明政府對於群眾集會、遊行的認真執法是十分必要的,正如俚語「初歸新抱,落地孩兒」,遊行絕不許再成為暴動的導火線。
黑暴之所以一發不可收拾,也是因執法部門起初執法不嚴、欺軟怕硬才尾大不掉。《基本法》第27條有關遊行、集會、示威的自由等權利是要保障的,但絕不是無法無天「無王管」,前提是必須確保國家安全和其他市民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或妨礙,執法者對兩者的權利都必須確保平衡,對兩者的自由都需要保障。有法必執,違法必究,彰顯法治社會。
執法部門還應在今次遊行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加強兩方面的規管:一、禁止和取締任何形式的遊行、集會相關的眾籌活動安排,防止黑金亂港;二、嚴格拒絕批准在市區繁盛商業中心的行車道和行人路舉行集會和遊行,政府有責確保商戶合法經營和市民購物遊覽的權利(如港島電車路和九龍彌敦道等核心商業區不受滋擾)。無論如何,香港不能再亂,不應再成政治鬥爭動亂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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