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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駕撞死鐵騎士 交通警囚33個月

被告唐建偉昨被判監33個月。 被告唐建偉昨被判監33個月。
被告唐建偉昨被判監33個月。
休班揸私家車 逆線超速撼電單車
駐守新界南總區交通部的一名警員,在2018年休班期間駕駛私家車,在限速每小時70公里的大埔公路沙田段,以超過131公里的時速行駛,結果與一輛電單車相撞,導致電單車司機死亡。他事後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於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昨日移師西九龍法院大樓判刑,結果他被判入獄33個月,停牌5年,另須修讀駕駛改進課程。暫委法官梁嘉琪在判刑時指,本案涉及的交通意外有無辜生命被奪走,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即使被告之前沒有案底,也不是有效的求情因素。
31歲被告唐建偉,被控於2018年4月3日,於大埔公路沙田段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林日安死亡。據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3時半,被告駕駛私家車沿大埔公路北行,往沙田方向行駛。當時53歲的死者則駕駛電單車在出九龍的南行線行駛。兩車在駛至大埔公路沙田段,近燈柱N6964A及眺望處附近時相撞。有市民作供表示見到被告的私家車跨越雙白線逆線行駛。
時速逾131公里
同日下午4時許,死者證實死亡。法醫報告指死者死於身體多處受傷,其中包括右肢截斷、胸、腹及盆骨嚴重受傷。而政府專家檢驗後,計算到被告私家車出事時,車速達每小時131至152公里。
法官早前裁決時指,雖然被告警誡下稱案發時,前方有車在油站外突然減速,他將私家車靠外駛,其後車胎疑撞到行人路安全島致爆胎失控。他嘗試扭軚調整,但意外隨即發生。但據控方專家指,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私家車有撞到安全島,故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並指被告確有超速,因此裁定被告危險駕駛罪名成立。案件編號:DCCC 949/2018
死者駕駛的電單車被撞上行人路,路牌亦被撞毀。死者駕駛的電單車被撞上行人路,路牌亦被撞毀。
死者駕駛的電單車被撞上行人路,路牌亦被撞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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