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紅館意外 3公司涉15罪5月再訊
【本報訊】男團MIRROR去年7月於紅館舉行之演唱會發生屏幕下墮意外。勞工處今年1月向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舞館有限公司(下稱藝能、協興隆及舞館)共提出15項檢控,昨天分成15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訊。控方申請將15項傳票控罪合併,獲裁判官批准。裁判官將案押後至5月25日處理,讓辯方律師審閱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違反職安健及僱員條例
藝能、協興隆和舞館3間公司,被指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其中藝能及舞館有派公司代表出席,協興隆則僅委派法律代表到庭。15項傳票控罪中,藝能佔4項,包括兩項沒有確保懸吊LED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及兩項沒有在造成一名僱員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將該宗意外通知職業安全主任。
舞館被控5項控罪,包括兩項未有為僱員購買保險;兩項沒有在意外後14天內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及一項沒有確保僱員於進行舞蹈綵排及表演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協興隆則共被控6項控罪。包括兩項沒有確保僱員於安裝LED顯示屏時的安全及健康;兩項在指明時間內向職業安全主任報告意外;以及兩項沒有確保懸吊LED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案件編號:KCS 1556-15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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