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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執言:禁蒙面法有保留必要

3年疫情過去,政府月初撤銷「口罩令」,同時社會隨即有聲音要求一併撤銷《禁止蒙面規例》,指因公共衞生考慮,不應限制市民在集會遊行期間戴口罩等等。很明顯,有心人士把撤銷口罩令與「禁蒙面法」刻意連結起來,企圖混淆視聽。
撤銷口罩令是因應疫情發展的決定,而禁蒙面法則是針對2019年黑暴暴亂而訂立,旨在維護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兩者法理基礎不同,並不矛盾。特首李家超早前亦指出,口罩令和禁蒙面法是兩回事,政府會適時檢視,現階段不會處理。
大多數鼓譟着撤銷禁蒙面法的人別有用心,大肆渲染該法違反人權、市民戴口罩外出易墜法網,但有關說法都是危言聳聽。禁蒙面法只禁止公眾集會、遊行、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不在上述活動中蒙面,根本不會違法,而法例訂立時已考慮到各種情況,戴口罩者只要有合理解釋便可獲豁免。
事實上,全球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制訂禁止蒙面的有關法律。在自詡「民主燈塔」的美國,其十多個州已實施禁蒙面法,歐洲有十幾個國家通過了禁止蒙面法律,加拿大規定在社會騷亂中蒙面最高判監10年。2019年黑暴分子以口罩作「擋箭牌」,藉此掩飾身份,胡作非為,港府面對嚴峻局勢,訂立禁蒙面法符合國際慣例,合情合理。
雖然《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社會已恢復安寧,然而反中亂港分子的活動轉趨地下化,仍有死灰復燃之勢,構成潛在國安風險。禁蒙面法能有效產生阻嚇性並防範暴力行為,維護社會秩序,有保留的必要。政府亦應適時檢討禁蒙面法,以增加法例阻嚇力,同時加強對市民的解說,進一步維護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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