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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萬用鉗罪成 女學生上訴得直

上訴人郭凱盈(中)雖其中一項控罪獲撤銷,但一年半刑期維持不變。 上訴人郭凱盈(中)雖其中一項控罪獲撤銷,但一年半刑期維持不變。
上訴人郭凱盈(中)雖其中一項控罪獲撤銷,但一年半刑期維持不變。
【本報訊】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4男一女被指在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而被捕檢控。其一女學生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名成立,但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被判監18個月。她不服該兩罪的罪成裁決提出上訴。
另罪維持原判 刑期不變
上訴庭早前裁定其中一項控罪上訴得直,另一罪則維持原判,總刑期亦不變。至昨日上訴庭頒判詞解釋裁決理據。
案發時報稱學生的21歲女上訴人郭凱盈,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包括管有一個多用途鉗,意圖以之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打火機燃料。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昨於判詞表示,有關管有多用途鉗的控罪,律政司接納原審法官錯誤裁定該鉗「適合作非法用途」。根據終審法院相關案例,有關控罪必須要證明該工具將用予非法進入處所,但本案未能這方面的證據,故定罪並不穩妥。至於管有打火機燃料的控罪方面,上訴庭就指證據顯示上訴人確曾身處暴動範圍,並遭執法人員的橡膠子彈射傷。即使上訴人不曾參與暴動,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帶同打火機燃料,是有意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因此駁回該罪上訴。案件編號:CACC 9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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