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違法賣貓狗肉 漁護廢檢控少

香港早喺1950年代為了杜絕瘋狗症,已明文禁止屠宰、出售及食用貓狗,訂立《貓狗條例》,雖然有關條例曾喺1990年代被修訂,但仍保留禁食貓狗條款,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個大洋及監禁6個月。嗱!立法都成70年,不過,早年仍多傳聞有走私貓狗肉從內地偷運來港,或有人喺新界鄉郊私宰售賣,皆因廣府人認為貓狗肉係「壯陽」食譜,更把狗肉視為「香肉」,所謂「狗肉滾幾滾,神仙企唔穩」也。
之不過,當年都係偷偷哋交易,明知犯法又豈能明目張膽?可依家世衰道微,竟有店舖被踢爆公然出售貓狗肉,認真猖狂。問題出喺邊呢?各位,環境及生態局表示,過去5年,漁護署共接獲4宗有關持牌新鮮糧食店涉及違法出售貓肉或狗肉嘅投訴,僅成功檢控一宗個案。阿哥,5年檢控一宗,有乜辦法啲友唔博晒懵吖?
環境及生態局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就話如懷疑有人非法售賣貓肉、狗肉,漁護署會派員到涉事地方巡查,並視乎情況檢取店內貨品進行化驗,若證據足夠,即會向有關人士檢控。另一方面,又話食環署一直透過發牌制度、巡查、抽查及檢取店內懷疑貨品等執法行動,確保持牌人遵守牌照條件,以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及其附屬法例有關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嘅規定,如有懷疑售賣狗肉或貓肉嘅情況,會將個案轉介漁護署跟進,雙方按需要採取聯合行動喎!
官僚一味「緊密合作」、「按需要檢視罰則水平」、「交換情報」等,其實係形式多於一切,正如有議員批評,一般市民唔清楚貓狗肉問題係由漁護署執法,而只係上門查牌,未能針對問題對症下藥,無疑係「漏招」。佢認為若然問題嘅程度和性質超越咗一個部門嘅執法權限,前線人員有責任將實際情況和困難向上級報告,上級知悉情況後應主動通知其他相關部門一起處理,這樣才是解決問題嘅正確做法。意思都好明顯,就係唔好互相「交波」,踢得愈遠愈好!側側膊唔多覺只會縱惡,只有積極去跟進才可發揮實效,唔好畀啲違法者「鋌而走險」都冇後果!
講真,5年先成功檢控一宗,漁護署和食環署唔覺得廢咩?有議員稱事件反映有關執法部門馬虎,食環署收到市民投訴就話乜都查唔到,何以其他人一買嚟驗就驗到?此外,既然貓狗肉多係走私入口,當局應加強抽檢入口食物,亦須聯同海關加強執法以堵塞漏洞。香港既係文明社會,貓狗係寵物,甚至被視為家中一分子,禁止食用乃係現代人類文明嘅要求及體現,絕不能容忍有人公然出售貓狗肉!有關立法已過咗70年,係時候修改條例加重罰則,違例者起碼罰5萬個大洋及監禁一年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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