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仍為洋大狀保駕護航
《港區國安法》已經公布了兩年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釋法已經昭告天下,香港司法界在形勢壓力下不得不作出「支持」表態。
然而,這並不表示《港區國安法》和人大「釋法」的落地執行一帆風順,也不代表沒有勢力要用掌握的權力和所謂「法理」阻撓、抗拒《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留下縫隙,製造麻煩和話題,通過繁瑣的程序,淹掉《港區國安法》的執行,幫違反國安法的疑犯逃出生天,為外部勢力干預香港司法、攻擊國安法「創造機會」。
壹傳媒黎智英涉干犯《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聘請「洋大狀」抗辯一事,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解釋。據此,港府要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杜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堵塞漏洞。
整件事,人大釋法的用意,對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要求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只須「一刀切」便可了斷,也即不論任何理由,皆不批准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這也是全世界的做法,是中央對香港全面、準確實施《港區國安法》的要求。
然而,香港司法界卻整色整水,節外生枝,把簡單問題故意複雜化。香港律政司的修例建議,除了法院在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前要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外,增加了對海外律師也要事先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
很明顯,這種僭建做法賦予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的角色和權力,讓他們有機會介入香港的國安案件,展開司法「糾纏」,濫用法律程序,給海外律師和外部勢力借題發揮、搞風搞雨開啟了一道門縫。司法界把它美其名曰「個案處理」,還說「更符合國安法第47條的解釋」,比「一刀切」更容易處理。
看來,他們是非要為海外律師介入國安案保駕護航到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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