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仍未禁洋狀參與國安案 當局稱有其他法例把關
【本報訊】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第47條釋法,港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惟修例不設追溯力,未能處理較早前批出的申請。有港府官員昨日於電視節目時指即使修例沒有追溯力,海外律師來港工作仍要合乎其他法例,例如《入境條例》。官員又認為目前制度上有空隙,為避免有人濫用機制,不斷委託海外律師提出申請,拖延法律程序, 所以當局提出增設「申請前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
港府早前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專案認許,須按例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並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港府指,修例並非一刀切,是為了全面反映人大釋法的精神,又認為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沒有容許海外律師處理案件,亦不設專案認許制度,本港已比其他地區開放。由於修例不設追溯力,不能處理已批出的專案認許,被問到如何處理問題時,港府稱,海外律師來港工作仍要合乎其他法例,例如《入境條例》。
中港法律人才交流 應有之義
另外,大律師公會將於下月11至15日率領約20名成員到訪北京,期間將與中央官員會面,亦是公會5年來首次訪京,被外界形容為「破冰」之旅。港府指不論是大律師公會還是律師會就法律人才交流,並向市民推廣法治精神,屬「應有之義」,又指當局與兩個律師團體合作十分緊密,相信加強溝通會產生協同效應,可讓政府的工作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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