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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須控辯釐清 前警長受賄押後判刑

被告李鴻發請求法庭判處緩刑,但被法官拒絕。 被告李鴻發請求法庭判處緩刑,但被法官拒絕。
被告李鴻發請求法庭判處緩刑,但被法官拒絕。
前警長收受親戚50萬元,以協助對方一名有財務糾紛的商人朋友,向警方通報有關被追債的資料。這名前警長及後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另被控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控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於區域法院受審後,於上月被暫委法官陳永豪裁定首項控罪罪成。案件原定昨日判刑,不過因法官有法律問題須控辯雙方釐清,因此決定再押後兩星期,至4月1日才判刑。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隱瞞債務呃貸款 遭革職
52歲被告李鴻發被裁定罪成的接受利益罪,指他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長,約於2019年7月5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麥智元接受50萬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他協助黃君游(又名Sam WONG)與香港警務處間辦理往來事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協助或曾經協助黃在一項收債事宜的調查。控罪提到的麥智元為被告嫂嫂的弟弟。本案已非被告首次因金錢而惹官非,被告於2020年3月19日被停職,然後在2021年初,他因承認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負債,騙取45萬港元貸款,以及投注外圍,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同年11月遭革職。
官指不可判監禁以外刑罰
辯方在昨天聆訊前,已將書面求情呈交法庭,故未有在庭上覆述內容。不過法官就提到,辯方請求法庭考慮判處被告緩刑。為此法官表明,雖然本案與一般警務人員收受利益後,包庇罪犯或通風報信的案件不同,但罪行都屬嚴重,不可能判處即時監禁以外的刑罰。
另外控方昨日確認,並無證據基礎指本案所涉的50萬元並不是黃借給被告。法官因此表示,在量刑時會視有關款項屬貸款。而控方就表示會向法庭申請「復還令」,要求被告將這50萬元交予法庭。對此法官就表示,在此情況下法庭在考慮是否頒令時,應否考慮借款人的利益?法官亦表示須先釐清,復還令是否屬懲罰性質,法庭有無酌情權不作頒令,或更改命令金額,被告如無法支付是否要以監禁代替等。法官要求與訟雙方就上述問題先呈交書面陳詞,到兩星期後判刑時再決定如何處理。案件編號:DCCC 6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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