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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修訂執業條例 法治精神不變

不久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因應黎智英打算聘請海外大律師辯護而引起的風波,表決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和47條的解釋。現在,特區政府快將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關於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大律師權力的事情。這仍然是個相當敏感的議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某些方面把事情說清楚。
司法獨立 不容侵犯
要點一:符合世界通行慣例。事件緣起是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就性質而言,那個案關乎國安法。說白了,國安法涵蓋的是國家安全,也就是關係到國家主權、安全和國家根本利益的各種事情。那麼,其他國家是如何處理相同性質案件的呢?目前,在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南非這些前英國殖民地國家,當地的法院都不允許案件的辯護人由來自英國的大律師代表。這些國家這麼決定,是因為司法獨立是國家主權不容侵犯的重要組成部分。
這些國家的做法對香港來說,絕對有很高的參考價值。法律的世界是個講究慣例的世界,香港是個已經回歸祖國的城市,當然也有維護國家主權和司法獨立的責任。如果不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是世界目前通行的慣例,筆者看不到香港有任何可以「與眾不同」、「獨樹一幟」的理由。換言之,如果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南非的法庭都不讓海外律師代表國安案件的辯護人,那麼香港又怎麼可以呢?再說,英國的法院不會允許中國律師在英國的國家安全案件裏為被告進行辯護,那麼如果在中國土地上的國安案件可以由英國的律師來代表被告,那豈不是雙重標準嗎?
要點二:其他案件不受影響。就這次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的修訂,律政司已經表示,未來需要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將會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即使是刑事以外,屬民事或其他性質的案件也包括在內。大家看清楚,這要求的涵蓋面並不是「漫無疆界」,範圍不超過「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也就是說,那並不是一刀切式殺入其他範疇的案件,海外律師如果要來香港代理民商等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他們仍然是受歡迎的。在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的過程中,政府可能有必要把這一點解釋清楚。
要點三:法治精神不會改變。「法治」概念其實並不抽象,意思是說某些基本法律原則,會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無論是特區政府還是所有的公務人員,其權力都來自表述於法例和獨立法院判決中的法律。必須指出的是,這次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只是「技術上」的一項修訂,並不會在根本層面改變法治精神。完成修訂後,本港法治精神不變,依然是「一國兩制」下香港獨特優勢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仍然是最具吸引力的國際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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